18 關於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時,下列何者非屬應載明之事項?
(A)草案之全文
(B)提議之人民或團體
(C)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D)訂定機關之名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6), B(662), C(30), D(77), E(0) #4026739
統計: A(346), B(662), C(30), D(77), E(0) #4026739
詳解 (共 7 筆)
#7518673
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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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915
這題A為什麼不行?題目問"應"可是法條有加上"或"顯示出沒有一定要"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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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301
答案是 (B) 提議之人民或團體。✅
這題考《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的聽證公告。
公告應載明的事項包括:
* (A) 草案之全文 ✅
* (C)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
* (D) 訂定機關之名稱 ✅
* (B) 提議之人民或團體 ❌:不是法定應載明事項。
? 答案:B
? 記憶:
法規命令聽證公告:「草案+時間地點+機關」
不用記「誰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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