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A)甲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新臺幣 8,000 元津貼,經核准發給新臺幣 5,000 元
(B)乙報考普通駕駛執照,經核發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 75 歲止
(C)丙申請核發營業許可,經核發之營業許可加註「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文字
(D)外國人丁申請臨時入國許可,發給之臨時停留許可載明停留期間為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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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6), C(471), D(293), E(0) #4026742
統計: A(11), B(76), C(471), D(293), E(0) #4026742
詳解 (共 6 筆)
#7558315
答案是 (D) 外國人丁申請臨時入國許可,發給之臨時停留許可載明停留期間為 3 個月。
解析如下:
行政處分之「附款」(如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等),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之主內容外,另加之規制或限制。附款的核心要件在於:該限制係由行政機關依裁量自主加諸者,而非直接來自法律之強制規定或僅為法律規定之告知。
選項 (A) 甲申請 8,000 元僅准許 5,000 元,屬於部分否准(一部駁回),核准的 5,000 元為行政處分之「主內容」,非附款。
選項 (B) 駕照效期至 75 歲,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法規所直接規定的法定限制(法定效期),僅係法規之公告或重申,非行政機關裁量附加之附款。
選項 (C) 加註「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屬於重申《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法令既有之禁止規定,性質上僅為法律規定之單純提醒或提示(法定限制),非行政機關自行附加之附款。
選項 (D) 發給臨時停留許可並指定停留期間為 3 個月,係行政機關就該具體案件於法定範圍內,依裁量決定其權利存續之期限,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期限」(附款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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