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回歸社區,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了一系列監督與輔導措施。下列何者 不屬於我國目前的社區處遇政策?
(A)須經鑑定評估後,有再犯之風險,得施以強制治療
(B)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與報到
(C)對保護管束之人,經報請許可,得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D)永久性、且完全公開於網路,供民眾任意檢索之性侵犯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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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 C(7), D(419), E(0) #392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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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618
答案:(D) 我國性侵害犯罪人的社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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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D) 永久性、且完全公開於網路,供民眾任意檢索之性侵犯個資

【解析】
這題考的是當代犯罪預防與刑事政策中極具社會爭議、卻在精準法治社會中界定極嚴格的「性侵害犯罪社區處遇政策」
許多考生會受到美國著名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影響,誤以為世界各國都一樣,只要是性侵犯,照片和地址一律可以上網供全民公開公審。但在台灣現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我國憲法保障的人權、隱私權規範下,(D) 的作法是完全不存在的!這是一題看清「各國法制差異」的秒殺送分題。
【關鍵抓漏:(D) 選項錯在哪裡?】
  • 非完全、任意公開: 我國雖然有性侵害犯罪人的個資登記與公告制度(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1、42條等相關登記公告規定),但其公告範圍與對象有嚴格限制(通常是提供給特定主管機關、學校、幼兒園或村里長防範,或限於公告特定逃逸、未報到高風險犯人)。
  • 不具「永久性、任意檢索性」: 我國「不允許」將一般已經服刑期滿或穩定接受輔導的性侵犯照片與個資,做成「永久性、完全公開於網路、供民眾任意查詢」的資料庫。此種作法會造成標籤理論中嚴重的社會烙印,導致個體無法更生,因此不屬於我國目前的政策。

【其餘正確選項——我國現行三大鐵血社區處遇手段】
我國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採取了結合「醫療矯治」與「科技監控」的多元化防禦手段:
  • (A) 正確【強制治療】: 依據現行法規定,性侵害犯罪人於刑期屆滿前、或在保護管束期間,必須經過專門的評估小組鑑定。若認為其「再犯風險顯著降低以外,仍有再犯之風險」,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由主管機關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強制治療。
  • (B) 正確【定期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 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在一定年限內必須定期前往居住地的警察機關(分局刑警大隊或派出所)進行個資登記、報到並接受查訪
  • (C) 正確【科技設備監控】: 對於假釋或保護管束中的高風險性侵犯,經地檢署檢察官報請法務部許可,得對其施以「電子腳鐐、GPS電子手環」等科技設備監控(進行宵禁限制、或特定場所區域禁入之科技圍籬監督)。

【跨理論與實務橫向連結】
  1. 與「標籤理論」的連結:
    我國之所以反對(D)選項的「美國式無限制公開」,正是因為標籤理論告訴我們,如果讓犯罪人承擔永久性的社會烙印,他將徹底被守法社群排除,在走投無路下(社會資本歸零),其「再犯率」反而會不降反升
  2. 與「三級犯罪預防」的連結:
    (A)、(B)、(C) 這三項措施的介入對象,全部都是「已經觸法、出獄後的行為人」,所以它們全都是屬於布蘭汀漢(Brantingham)三級預防模式中的「第三級犯罪預防」,其核心目的只有四個字:「防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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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32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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