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屬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約定?
(A)約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使用,亦不得請求減免租金之條款
(B)約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之條款
(C)約定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對於土地受讓人亦有效力之條款
(D)約定不動產流押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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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 C(3), D(3), E(0) #3960683

詳解 (共 2 筆)

#7464466
  • (A) 錯誤(不屬此類約定)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37 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內建效果,不需要當事人特別約定,更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特約事項。
  • (B) 正確(屬此類約定)
    根據《民法》第 850-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而此項不得讓與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正確(屬此類約定)
    根據《民法》第 836-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D) 正確(屬此類約定)
    根據《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即流押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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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169
正確答案是 (A) 約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使用,亦不得請求減免租金之條款
以下為您帶來民法物權編中關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定列舉約定的法理詳解:
核心關鍵:檢視法律有無明文「登記對抗」要件
在民法物權編中,為了貫徹物權公示原則並兼顧私法自治,許多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如果想要對後續取得財產的第三人發生效力,法律都會強制明定其必須「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本題各選項法源拆解如下:
  • (A) 正確(法律無對抗登記之明文):
    • 法理:《民法》第 83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因不可抗力妨礙土地使用者,得請求減免地租,但書雖允許「當事人另有特約」排除之。
    • 關鍵: 法律針對此項不可抗力排除特約,並無如同其他條文一樣明文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既然法無明文列舉,該約定即不屬於此範疇,故為本題正解。
  • (B) 錯誤(屬法定登記對抗事項):
    • 法理: 依《民法》第 850 條之 3 第 2 項明文規定,土地所有人限制農育權人將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錯誤(屬法定登記對抗事項):
    • 法理: 依《民法》第 836 條之 1明文規定,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上權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D) 錯誤(屬法定登記對抗事項):
    • 法理: 依《民法》第 873 條之 1 第 1 項明文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者(即流押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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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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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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