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現行《教師法》之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 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 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何種處分?
(A)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B)暫時予以停聘
(C)終局停聘
(D)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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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0), C(24), D(7), E(0) #3910180
統計: A(7), B(50), C(24), D(7), E(0) #3910180
詳解 (共 2 筆)
#7395272
本題關鍵在於:
- 已經查證屬實 → 不是調查中的案件。
- 未達解聘程度,但有停聘必要 → 適用第18條。
- 第18條的處分名稱是 「終局停聘」(停聘6個月至3年)。
容易混淆的是:
- 當然暫時停聘 → 《教師法》第21條,例如被通緝、羈押、受徒刑執行中等情形。
- 暫時停聘 → 《教師法》第22條,通常是教師涉嫌特定違失行為,案件尚在調查或審議中時的暫時措施。
- 終局停聘 → 《教師法》第18條,違失行為已查證屬實,但未達解聘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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