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殊教育法》每次的修法都是在保有原有法理基礎下,儘量回應現場需求以及國際趨勢。
在目前版本的《特殊教育法》以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下列何者陳述錯誤?
(A)《特殊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縣(市)為教育局/處
(B)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可有教師及家長代表參與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C)需要出版統計年報跟相關數據分析的法源依據是出自《特殊教育法》,目的在讓各級
主管機關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D)學生本人依法已被列入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邀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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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9), B(329), C(204), D(48), E(0) #3122963
統計: A(519), B(329), C(204), D(48), E(0) #3122963
詳解 (共 7 筆)
#6098751
根據《特殊教育法》1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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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特殊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縣(市)為教育局/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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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可有教師及家長代表參與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舊法: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鑑輔會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宜,得不予遴聘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幼兒家長代表。
鑑輔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鑑輔會委員名單,應予公告;鑑輔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與該生或幼兒相關事項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各級主管機關及鑑輔會對於學校或幼兒園提出之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內容,不予採納者,應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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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需要出版統計年報跟相關數據分析的法源依據是出自《特殊教育法》,目的在讓各級 主管機關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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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學生本人依法已被列入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邀請名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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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126
(B)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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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B 應該也是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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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148
特殊教育法: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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