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方法?
(A)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B)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或限制使用不動產
(C)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
(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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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29), C(453), D(94), E(0) #3930165
統計: A(165), B(129), C(453), D(94), E(0) #3930165
詳解 (共 4 筆)
#7423812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B)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A)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D)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是行政罰法第2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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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454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B)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A)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D)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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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395
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C)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 非屬直接強制方法。[law.moj.gov]
法規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明定直接強制方法如下:[law.moj.gov]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收繳、註銷證照
-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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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是否屬直接強制 | 理由 |
|---|---|---|---|
| (A)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 是 | 符合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 [law.moj.gov] |
| (B)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或限制使用不動產 | ✓ 是 | 符合第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 [law.moj.gov] |
| (C) |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 | ✗ 非 | 法條僅列「收繳、註銷證照」,不含「吊扣」;且「限制或停止營業」非第 28 條所列方法 [law.moj.gov] |
| (D) |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 ✓ 是 | 符合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 [law.moj.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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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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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證照」與法條所定「收繳、註銷證照」不同,吊扣屬暫時性處分,非直接強制方法。[zh.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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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停止營業」屬於其他行政處分或即時強制(如《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範疇,不在第 28 條直接強制方法之列。[zh.wikipedia]
因此本題答案為 (C)。[web.law.ntp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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