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下列行政處分不服者,何者須進行訴願程序?
(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B)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申訴審議判斷
(C)經依行政程序法之聽證後作成之處分
(D)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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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38), C(54), D(461), E(0) #3929710
統計: A(34), B(138), C(54), D(461), E(0) #3929710
詳解 (共 4 筆)
#7413910
訴願先行程序
1.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 (稅捐法§35)。
2.商標法:異議 (商標法§48)。
3.專利法:申請再審查 (專利法§48)。
4.集會遊行法:申復 (集遊法§16)。
5.兵役法:申請複核 (兵役法施行法§40)。
6.藥事法:異議 (藥事法§99)。
7.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審議 (健保法§5、勞保條例§5)。
8.釋字382:學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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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897
c: 有聽證程序就很嚴謹了,不用再行訴願程序!!
ㅤㅤ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也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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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107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
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B) 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申訴審議判斷
政府採購法第83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C) 經依行政程序法之聽證後作成之處分
行政程序法108、109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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