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以房屋為信託財產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有關信託存續期間之房屋稅,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B)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
(C)與受託人持有之房屋合併計算房屋戶數
(D)與委託人持有之房屋合併計算房屋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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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2), E(0) #3843266

詳解 (共 1 筆)

#7398906
依據現行法規,此題正確答案為 (D) 與委託人持有之房屋合併計算房屋戶數。
解析如下:
依《房屋稅條例》第 4 條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是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在計算房屋持有戶數(如實施囤房稅 2.0 時)時,為了防止藉由成立信託來規避稅負,信託房屋應改歸戶委託人,並與委託人名下其他房屋合併計算總戶數。因此,在計算房屋稅戶數時,是與委託人的房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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