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A)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該機構名義申請(B)不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只須以機構名義申請(C)得以金融機構信託之名義申請(D)經股東會同意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