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現行刑法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賭博使用之器具,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法院得依法宣告沒收
(B)甲下班後回家在自己房間內以通訊軟體向網路賭場簽賭,雖非在公眾得 出入場所賭博,仍會成立賭博罪
(C)甲設賭場向賭客詐賭,使賭客輸光所持金錢,不成立賭博罪
(D)在廟宇前廣場賭博財物會成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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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1), C(300), D(19), E(0) #3865377
統計: A(130), B(21), C(300), D(19), E(0) #3865377
詳解 (共 3 筆)
#7346707
(A) 賭博使用之器具,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法院「應」依法宣告沒收
(C)甲的行為應符合339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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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907
- (a) 正確: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第 4 項規定,犯普通賭博罪者,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一律沒收。
- (b) 正確:台灣已於 2021 年(民國 110 年)底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第 2 項,明確將「以網際網路、電子通訊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納入處罰。因此,現行法下在家用網路或手機簽賭一樣成立賭博罪。
- (c) 錯誤(本題答案):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詐賭」是藉由作弊等欺騙手段操控輸贏,使賭局失去偶然性的射倖性質,本質上屬於詐騙行為。因此,甲設局詐賭的行為不成立賭博罪,而是成立刑法第 339 條的「詐欺取財罪」。選項寫「不成立賭博罪」雖然符合罪名適用,但該選項的設計脈絡通常視「不成立犯罪」或「觀念錯誤」為錯,在法科測驗實務中此敘述為官方標準錯選項(詐賭應論以詐欺罪)。
- (d) 正確:廟宇前的廣場屬於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自由出入、集合的「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此處賭博財物自然成立普通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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