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文書送達之制度目的在保障當事人之受通知權,因此必須確保當事人實 際獲取該文書
(B)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向其中一人 為之即生效力
(C)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後,必須向該代收人為送達,若將文書送達給 當事人親自收領,不生送達之效力
(D)經理人代理公司與他公司進行商業訴訟,如於其營業所為送達時不獲會 晤該經理人,得將文書付與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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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1), D(7), E(0) #3865381
統計: A(2), B(1), C(1), D(7), E(0) #3865381
詳解 (共 2 筆)
#7366773
❌(A)尚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非必須當事人實際獲知。
❌(B)第127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C)19年抗字46號判例:「代收送達雖不合法,⽽於其轉交本⼈時起,仍應視為合法送達。」(因送達代收人本即為轉達通知而生)
⭕️(D)第137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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