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判決執行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債權人得以判決為執行名義
(B)債權人得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聲請為強制執行
(C)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為強制執行之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
(D)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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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084), C(283), D(326), E(0) #3563715
統計: A(110), B(1084), C(283), D(326), E(0) #3563715
詳解 (共 10 筆)
#7238915
地方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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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723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第 306 條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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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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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363
| A) | 判決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債權人得以判決為執行名義 | ✅ 正確 | 符合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確定之給付判決本身即為執行名義。 |
| (B) | 債權人得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聲請為強制執行 | ❌ 錯誤 | 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依法應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而非普通法院的行政執行處。 |
| (C) |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為強制執行之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 | ✅ 正確 | 符合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3項規定,對公法人執行時,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履行,並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 |
| (D) | 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 | ✅ 正確 | 符合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4項規定:「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均得為執行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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