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某甲至國外旅遊,回國通關行李檢查時,發現有數量計 30 瓶共 3,000 粒含處方藥成分之藥品,經通報主管機 關進行處置。甲到場說明,表示該藥品屬自用藥品,但未提供醫師處方箋。依藥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屬藥事法禁藥之定義
(B)可處以有期徒刑
(C)查獲藥品沒入銷燬
(D)因屬自用,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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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0), E(0) #3972854

詳解 (共 3 筆)

#744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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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801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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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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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化妝品喔!
目前沒有「特殊用途化妝品」這個名詞了
同時也已經不限量攜帶回國的數量
但是都只供「自用」
(韓國藥妝店歐利弗樣 那種很有名的玻璃安瓿法規有特別規定要跟食藥署申請!)

另外 保健品類
像什麼哇卡摸多(若元錠WAKAMOTO)
只要是錠狀或膠囊狀
適用範圍跟藥品一樣
也是一種12、總共36以內(不管你是包、罐、盒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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