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某甲至國外旅遊,回國通關行李檢查時,發現有數量計 30 瓶共 3,000 粒含處方藥成分之藥品,經通報主管機 關進行處置。甲到場說明,表示該藥品屬自用藥品,但未提供醫師處方箋。依藥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屬藥事法禁藥之定義
(B)可處以有期徒刑
(C)查獲藥品沒入銷燬
(D)因屬自用,不違法
統計: A(2), B(0), C(3), D(29), E(0) #3972854
詳解 (共 5 筆)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4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西藥規定:
一、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瓶 (盒、 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條、支)為限。
二、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以二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 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三、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附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412300&lan=C
藥事法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本題情況已超過限量,就不符合藥事法第22條第二款的豁免條件,屬於輸入禁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