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關於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參與評議之國民法官具有不得被選任之情形者,得以之為上訴理由
(B)為確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民主正當性,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一審判決,不得上訴救濟之
(C)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
(D)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一審判決不服者,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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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31), C(307), D(158), E(0) #3930296
統計: A(324), B(31), C(307), D(158), E(0) #3930296
詳解 (共 9 筆)
#7411962
(A)依《國民法官法》第89條規定,不得以國民法官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有消極資格為上訴理由。
(B)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救濟。被告若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的高等法院。
(C) 為落實第一審集中審理精神,依《國民法官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僅在符合特定例外情形(如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才存在之證據、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等)且有調查必要時,才准許調查。
(D) 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第一審判決不服,應先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而非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為第三審,僅就法律問題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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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950
(A):
國民法官法第12、13、14條都是有關選任資格條件的法條;
第89條: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B):
可以但因為一審耗費資源龐大所以審查標準比較嚴苛,詳見國民法官法第89~92條有關上訴法條。
(C):
第90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D):
法條並沒有寫應該直接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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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575
(B) 為確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民主正當性,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一審判決,不得上訴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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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690
- (a) 錯誤:依據《國民法官法》第 89 條之規定,不得以國民法官不具積極資格(未滿23歲、未設籍滿4個月等),或具有第 13 條、第 14 條所定不得被選任之消極資格(如曾受刑之宣告、特定職業等)作為上訴理由。
- (b) 錯誤:國民參與審判的一審判決仍然可以依法上訴救濟,並非不得上訴。只是上訴審法院在審查時,應儘量尊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結果,採取較一般刑事案件更嚴格的審查標準(事後審制)。
- (c) 正確:為貫徹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的實質精神,避免第二審流於「覆審制」而架空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價值,《國民法官法》第 90 條明定,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除非符合特定法定例外(如非因過失一審未能聲請、或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之證據等)。
- (d) 錯誤:對於地方法院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第一審判決不服者,應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即第二審審管轄法院),而非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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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677
AI詳解:Google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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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關於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參與評議之國民法官具有不得被選任之情形者,得以之為上訴理由
(B) 為確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民主正當性,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一審判決,不得上訴救濟之
錯誤:雖然要尊重一審國民審判的民主正當性,但為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與司法公正,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第一審判決,依然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並非不得上訴。
(C)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
正確,國民法官法 第 90 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D) 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一審判決不服者,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錯誤:對於第一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不服者,應向「高等法院」(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而非直接跳過二審向最高法院(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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