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國小高年級學生小星,具有一般智能優異及自閉症的雙特生身分,當上課被要求分組及小組討論發表時,經常有暴怒、抗拒或擅自離席的問題行為。提供該生的輔導下列敘述何者適切?
甲、該生具雙特生身分,應為該生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及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乙、該生具雙特生身分,應為該生撰寫個別輔導計畫及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丙、評估該生的問題行為功能,較有可能是負增強作用所造成
丁、評估該生的問題行為功能,較有可能是正增強作用所造成
(A) 甲乙
(B) 甲丙
(C) 乙丁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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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2), C(1), D(0), E(0) #3896171

詳解 (共 2 筆)

#7380345
甲:正確 國小高年級學生小星具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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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521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丙?

這題是標準的「跨領域整合題」,同時考驗你的特教法規定義(身心障礙身分認定)行為改變技術的動機功能分析

⚔️ 陷阱一:法規層面 ── 為什麼是「甲(IEP)」而不是「乙(IGP)」?

很多專攻資優組的老師一看到「一般智能優異」,直覺就想選資優生的「個別資優教育計畫(IGP)」,或是輔導用的「個別輔導計畫(BDP)」。這就是命題委員挖好的坑!

  • 法理邏輯: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只要資優生「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即雙重特殊需求學生 2e),其法定最優先權益是安置與特殊教育服務。小星同時具有「自閉症(ASD)」身分,自閉症屬於《特教法》法定之身心障礙類別。

  • 法條對齊: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必須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並非資優學生的個別資優教育計畫(IGP)。

  • 行為介入法源:條文中提到「經常有暴怒、抗拒或擅自離席的問題行為」,依據特教法規,針對嚴重影響學習之情緒或行為問題,必須在 IEP 中納入「行為功能介入方案(BIP)」。因此,「甲」完全適切,「乙」在法律用詞與位階上是錯誤的。

⚔️ 陷阱二:教心層面 ── 為什麼行為功能是「丙(負增強)」而不是「丁(正增強)」?

這部分就要請老師對照你傳給我的 “2教育心理學_6.pdf” 筆記中第 35、38、40 頁關於 Skinner 操作制約與逃避/迴避制約 的核心概念。

  • 語料庫連結:筆記第 35 頁明確指出:「負增強物:刺激物的消失能使個體強化反應該行為即是。」 並且在第 40 頁提到:「逃脫制約:個體學習到某種反應會終止不愉快的刺激,反應就會受到增強……事情已發生,逃避問題。」

     

  • 實務行為分析

    1. 厭惡刺激(Aversive Stimulus):對自閉症(ASD)特質的小星來說,上課被要求「分組及小組討論發表」涉及到高度的社交互動與不可預測性,這是他極度抗拒、感到焦慮的嫌惡刺激。

    2. 標的行為:小星展現出「暴怒、抗拒、擅自離席」

    3. 後效強化(Consequence):當小星暴怒或離席後,小組討論被迫中斷,或者小星成功遠離了這個社交情境。對小星而言,「不愉快的討論情境(厭惡刺激)消失或減弱了」

    4. 行為功能的底層邏輯:這屬於典型的「逃避功能(Escape/Avoidance function)」。透過「暴怒/離席」來移除不舒服的環境,導致他以後遇到分組就會更傾向使用暴怒或離席。這在操作制約中,完完全全符應「負增強作用(Negative Reinforcement)」的定義

  • ? 陷阱辨析:正增強是行為後「獲得」喜歡的刺激(如:得到老師注意、得到糖果);小星的暴怒與離席,核心目的在於**「逃避與終止不想參與的分組發表」**,因此絕對是負增強作用

綜合以上所述,甲(法規位階 IEP + BIP)與丙(行為功能為負增強逃避)才是唯一合法的正確敘述,故選 (B)

 

? 考神跨界心智模型(2e 雙特生的教甄必考統整)

老師,既然你在這題掉入了雙特生的陷阱,各縣市(特別是台北、桃園)現在最愛考 2e 學生的鑑定與鑑定後的跨界處遇。請直接把這張表格印在腦海裡:

學生類型 法定特教計畫 行為/情意支持核心 教材教法調整取向(對照手冊)
純資優學生 個別資優教育計畫(IGP) 著重情意發展與生涯自律 採用 充實模式、加速制(垂直加深/水平加廣)
純身障學生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行為功能介入方案(BIP) 減量、簡化、分解動作、結構化環境

雙特生(2e)


(例如:一般資優+自閉/過動/讀障)

強制撰寫 IEP


(必要時 IGP 雙軌或融入 IEP)

必須納入 BIP(因應障礙帶來的行為特質) 雙重調整:弱勢科目給予補償/輔具(IEP);優勢科目繼續給予高強度充實課程(I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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