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發展遲緩兒童之鑑定與早期療育,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規?
(A)早期療育之實施應自 3 歲開始
(B)發展遲緩係指未滿 6 歲之兒童,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
(C)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各類教育機構得自行決定是否通報
(D)發展遲緩鑑定由學校特推會核定,不需經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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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0), C(11), D(2), E(0) #3921091
統計: A(12), B(70), C(11), D(2), E(0) #3921091
詳解 (共 2 筆)
#7406569
- (A) 早期療育之實施應自 3 歲開始:錯誤。 根據法規規定,早期療育是針對**「未滿六歲」**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由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預防性的治療、教育與諮詢等服務。因此,早期療育的黃金期包含 0 到 6 歲的階段,越早介入越好,並非強制規定從 3 歲才開始實施。
- (B) 發展遲緩係指未滿 6 歲之兒童,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正確。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未滿 6 歲的嬰幼兒若在生理、心理、語言或社會環境等發展上出現顯著落後,但因為年紀尚小,醫療與特教評估還無法精確判定其具體屬於哪一種身心障礙類別(例如:尚無法確定是單純語遲還是自閉症)時,會先以「發展遲緩」這個類別來核定,讓幼兒能盡快取得早期療育與特殊教育的資源。
- (C) 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各類教育機構得自行決定是否通報:錯誤。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保服務人員與教育人員均屬於「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若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絕不能由機構自行決定是否通報。
- (D) 發展遲緩鑑定由學校特推會核定,不需經鑑輔會:錯誤。 任何特殊教育學生(包含發展遲緩兒童)的資格鑑定與安置,依法都**必須經過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設立的「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進行專業的綜合評估與核定。學校層級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僅能負責校內初篩與送件,無權自行核定特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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