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法人之規定並不相容?
(A)民法關於公益社團法人之設立,係採取許可主義
(B)法人解散後,在清算程序中,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具有法人格
(C)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D)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人亦得以遺囑捐助之方式為之,且以此種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無須訂立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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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9), C(402), D(411), E(0) #3674594
統計: A(74), B(29), C(402), D(411), E(0) #3674594
詳解 (共 10 筆)
#7129380
選項陷阱 解釋給不懂C為何不是正確答案的人
(C) 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 ==> 完全不能享受任何人格權 所以肯定是錯誤的
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 ==> 無法享受到全部的人格權 敘述是對的
這就是中文的博大精深啦~ 總之我先申訴在說...
一個選項可以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解釋...
(C) 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 ==> 完全不能享受任何人格權 所以肯定是錯誤的
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 ==> 無法享受到全部的人格權 敘述是對的
這就是中文的博大精深啦~ 總之我先申訴在說...
一個選項可以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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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181
許可主義:
法人之設立,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
(來源:三民輔考)
民法§25:法人成立法定原則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民法§30:法人設立登記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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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0: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
1.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2.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2.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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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C:法人僅無法享有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生命權、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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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0:捐助章程之訂定
1.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2.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3.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2.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3.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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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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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936
(C)最高法院大法庭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摘要。
1.名譽權、信用權並非專屬於自然人之人格權,名譽權、信用權對於法人而言,亦有相當之重要性,而應受保障,且此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人格權。
2.當法人之名譽、信用受侵害時,以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為限,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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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718
題目解析
(A) 正確(相容):依《民法》第 46 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此即為「許可主義」。
(B) 正確(相容):依《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解散之法人,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尚存續,亦即在此範圍內仍具有法人格。
(C) 錯誤(不相容):這是本題的正確答案。法人雖然因為性質上的限制,無法享有某些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例如身體權、生命權、繼承權等),但法人依然享有部分人格權(例如名譽權、信用權、名稱權、秘密權等)。因此,敘述中提到「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是不正確的。
(D) 正確(相容):依《民法》第 60 條規定,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人得以遺囑捐助之方式為之。在實務與法理上,若以遺囑捐助設立,遺囑的內容即相當於捐助章程(或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意旨訂定),此時並不要求捐助人必須在生前另行單獨訂立一個獨立的「捐助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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