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括團體處分財產之自由
(B)對團體名稱選用之自由不得予以限制
(C)不包括組織犯罪幫派之自由
(D)人民團體有選出其代表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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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10), C(14), D(4), E(0) #3664326
統計: A(33), B(110), C(14), D(4), E(0) #3664326
詳解 (共 3 筆)
#7305043
在中華民國憲法實務中,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自由」,正確的法律觀點如下:
- 受結社自由保障: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團體名稱的選定攸關其存立目的與認同,確實屬於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
- 並非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自由並非絕對。根據 憲法第 23 條 的規定,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國家可以透過法律限制之。
- 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如果要限制團體名稱,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來規定。例如 釋字第 479 號 就判定當時內政部強制要求社會團體名稱必須「冠以行政區域」的規定違憲,是因為該規定僅是行政命令且逾越了母法授權,並非指名稱完全不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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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國家可以限制團體名稱選用的自由,但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國家可以限制團體名稱選用的自由,但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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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077
- (b) 錯誤:依據釋字第479號解釋,對團體名稱選用之自由「並非完全不得予以限制」。大法官指出,團體名稱之選定屬於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但並非絕對不能限制,若要限制其選用,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即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限制之)。因此,選項中「不得予以限制」的說法過於絕對而錯誤。
其他選項正確性解析
- (a) 正確: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相當廣泛,包含團體成立後的存續、內部組織、內部事務之自主決定(包含團體財產之處分與管理權)及對外活動之自由。
- (c) 正確: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合法、正當」之目的而共同集結,不包含組織犯罪幫派或從事不法危害社會大眾之自由。
- (d) 正確:人民團體有依多數決之整體意志自主決定其內部組織、選出代表與負責人產生方式之自主權(屬於結社自由內部組織自主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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