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針對人民結社自由所為限制之憲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部分,衡酌其工作性質應屬違憲
(B)限定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行政命令,逾越人民團體法之意旨而失效
(C)法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如規約排除女系子孫之派下員資格,侵害女系子孫之結社自由及財產權
(D)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由,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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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8), C(100), D(62), E(0) #3960648
統計: A(28), B(38), C(100), D(62), E(0) #3960648
詳解 (共 4 筆)
#7459096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暨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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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202
(A) 正確: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73號指出,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逾越必要限度而違憲。
(B) 正確: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79號認定行政命令限定人民團體冠以行政區域名稱,逾越母法且違憲。
(C) 錯誤: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28號,既存祭祀公業規約約定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屬私法自治,未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
(D) 正確: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44號指出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由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與比例原則不符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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