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要保人=被保人≠生存受益人,當生存保險給付給生存受益人,則最低稅負制規定的保險給 付扣除額金額為多少元?
(A) 3,330 萬元
(B) 3,000 萬元
(C) 670 萬元
(D)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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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6), C(17), D(156), E(0) #3164681

詳解 (共 3 筆)

#5968499
引用出處:https://www.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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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155
在中華民國的個人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中:
  • 僅限「死亡給付」享有免稅扣除額:
    當「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只有死亡給付(身故保險金)才享有每一申報戶全年度合計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優惠額度。
  • 「生存給付」必須全額計入,無扣除額:
    當保單給付屬於生存保險金(如滿期金、還本金、年金給付等)時,只要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人,其領取的生存給付必須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中,完全沒有任何免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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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0741

 

1. 免稅扣除額只給「死亡給付」
  • 根據規定,個人最低稅負制中針對「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所提供的全年免稅扣除額度(現行已調高至 3,740 萬元,早期舊考題為 3,330 萬元),「僅限於死亡給付(身故保險金)」才能扣除。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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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存保險給付(如滿期金、還本生存金)「完全不能扣」
  • 財政部明文規定,如果屬於「非死亡給付」(例如生存保險金、滿期金),只要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領到的保險金必須「全數、一毛不剩地計入基本所得額」,完全不能享有任何免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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