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不動產抵押權乃擔保物權。關於不動產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抵押權之內容,僅限於不移轉抵押物之占有
(B)不動產抵押權之標的,僅限於定著物
(C)不動產抵押權之標的,僅限於主物
(D)不動產抵押權人之權利,僅限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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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75), C(37), D(125), E(0) #3428010

詳解 (共 5 筆)

#6417620
不動產抵押權乃擔保物權。關於不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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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871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不動產抵押權」的基本性質、標的與權利內容,屬於民法物權編的核心概念。

正確答案為 (A) 不動產抵押權之內容,僅限於不移轉抵押物之占有。

理由說明:

本題旨在測驗對不動產抵押權基本特性的理解,雖然選項的文字可能存在一些不夠精確之處,但我們需要選擇最符合其核心精神的敘述。

  • (A)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860 條的定義,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不移轉占有」是抵押權最根本、最核心的特徵,也是其與「質權」(須移轉占有)最主要的區別。雖然抵押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優先受償」,但其權利的整個法律結構和「內容」,都建立在這種非占有性的基礎之上。債務人或抵押人得以繼續使用、收益其不動產,正是此制度的精髓。

    • 相較於其他選項的明顯錯誤,本選項強調了抵押權的此一根本屬性,被認為是正確的。

  • (B) 錯誤:

    • 不動產的定義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依據民法第 66 條

    • 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定著物,或兩者皆是。本選項稱「僅限於定著物」,錯誤地排除了土地。

  • (C) 錯誤:

    • 依據民法第 862 條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

    • 雖然抵押權設定的標的是主物(例如房屋),但其法律效力會擴及從物(例如獨立但附屬於主建物之車庫),因此其標的範圍並非僅限於主物。

  • (D) 錯誤:

    •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但並非唯一的權利。

    • 依據民法規定,抵押權人尚有其他權利,例如:

      • 價值保全請求權(民法第 871 條、第 872 條):當抵押物價值減少時,可請求停止行為或回復原狀。

      • 實行流抵契約的權利(民法第 873-1 條):依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 依約定以拍賣外方法處分之權利(民法第 878 條)。

    • 本選項稱「僅限於」聲請法院拍賣,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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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242
民法§860抵押權之定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房屋設置抵押權,債務人仍得居住其內。
A:正確。
B:土地亦得為不動產抵押標的。

民法§862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1.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2.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3.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C:及於從物及從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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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3抵押權之實行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878拍賣以外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D:也可用拍賣以外的方法處分抵押物,但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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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672
  • B (標的僅限定著物):錯誤,因為土地、地上權等也可以抵押。
  • C (標的僅限主物):錯誤,因為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
  • D (權利僅限拍賣):錯誤,因為還有流抵契約等其他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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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535
正確答案分析
  • (a) 不動產抵押權之內容,僅限於不移轉抵押物之占有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最大的法律特徵在於不移轉占有(與必須移轉占有的「質權」不同),債務人仍可繼續使用該不動產,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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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分析
  • (b) 不動產抵押權之標的,僅限於定著物
    • 錯誤原因:不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除了「定著物」(如房屋、建築物)之外,最常見的還有「土地」(《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此外,依法律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亦得為抵押權之標的(《民法》第 882 條),並非僅限於定著物。 
  • (c) 不動產抵押權之標的,僅限於主物
    • 錯誤原因:依《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抵押權設定時,其效力依法會自動及於從物,因此其標的與效力範圍並不侷限於主物本身。
  • (d) 不動產抵押權人之權利,僅限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 錯誤原因: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實行抵押權)是主要權利之一,但並非「僅限於」此。抵押權人還享有其他權利,例如:
      1. 扣押後對抵押物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收取權(《民法》第 863 條、第 864 條)。
      2. 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的「抵押物保全權」(可請求回復原狀或提出擔保,物權編第 871 條、第 872 條)。
      3. 滿足特定條件時的「流質契約(流抵約定)」,即約定於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民法》第 87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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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9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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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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