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經乙、丙之同意,始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B)甲經乙之同意,即可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
(C)甲為丁在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應經乙、丙同意
(D)甲為丁在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無須經乙、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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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1), C(301), D(96), E(0) #3428011

詳解 (共 4 筆)

#6566754
一堆鎖鎖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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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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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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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沒有給抵押權特例,所以回歸民法,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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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7644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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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244
民法§819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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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其處分若涉及共有物整體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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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538
(A) 錯誤
  • 理由:中華民國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應有部分(即俗稱的持分)屬於個人的財產權,甲想要出賣、移轉或設定抵押權給別人,不需要經過乙、丙的同意。
(B) 錯誤
  • 理由:移轉「a 地所有權」屬於對共有物全部的處分。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雖然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規定可以由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行之,但甲、乙兩人的應有部分合計僅為三分之二(人數 2/3、持分 2/3),雖然過半,但題目選項僅說「甲經乙之同意」,若未符合土地法法定的「處分程序(如事先通知丙優先承購等)」仍有瑕疵;更重要的是,若單純「依民法規定」,必須經全體(乙和丙)同意始得處分共有物全部。
(C) 正確
  • 理由:雖然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但如果是要在「a 地(共有物全部)」上設定普通抵押權,則是屬於對共有物全部的處分或設定負擔行為。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應經共有人全體(即乙、丙)同意
(D) 錯誤
  • 理由:在 a 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用益物權),會限制整塊土地的使用,屬於對共有物全部的設定負擔行為。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必須經乙、丙全體同意,不能單獨無須經同意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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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9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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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19條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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