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在現代數位社會至為重要。關於我國《著作權法》之 規範與實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人必須將作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查通過後,方能 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B)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其 所表達之「思想、概念、程序或方法」
(C)國中教師為了課堂教學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影印他人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作為補充教材,因未取得授權,一律構成侵害著作權
(D)表演人將既有著作加以表演(如樂團翻唱歌曲),該表演屬於衍生 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之獨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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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 C(0), D(2), E(0) #3953773
統計: A(0), B(5), C(0), D(2), E(0) #3953773
詳解 (共 1 筆)
#7437673
(A)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或稱自動保護原則)」。
法條依據: 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前段:「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作品只要完成,不需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任何登記、註冊或審查手續,就直接自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註:需要註冊審查才取得權利的是專利權與商標權)。
(C) 忽略合理使用的法律保障
法條依據: 依《著作權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只要是在課堂教學的必要、合理範圍內,依法是可以免經授權直接影印的,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D) 表演屬於獨立的著作類型,受獨立保障,且不屬於衍生著作(改作)。
法條依據: 依《著作權法》第 7-1 條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藝能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樂團翻唱歌曲、演員演戲、歌手演唱,這些「表演」本身就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保護,任何人要錄音錄影該表演,都必須取得表演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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