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國二學生大同因長期曠課,且被警方發現經常與深夜流連夜店之不良分 子交往,並有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之行為,但尚未有具體觸犯《刑 法》法律之事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輔導與處置機制,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大同的行為屬於少事法所規範之「虞犯少年」,學校若發現此狀 況,應立即檢具事證,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對大同實施保護處分裁定
(B)大同雖然沒有觸犯刑法,但少年法院(庭)法官得因其經常逃家, 直接裁定對其施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制裁,以達社會 控制之目的
(C)最新修法已將「未滿 12 歲之兒童」全面納入少年法院之管轄範 圍,因此若國小兒童有類似曝險行為,亦一律由少年法院直接進行 司法審判
(D)新制採取「行政輔導先行原則」,大同若有曝險行為,應先由地方 政府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結合教育與社政資源進行輔 導;輔導無效時,少輔會方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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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6), E(0) #3953776

詳解 (共 1 筆)

#7437676
(A) 
錯誤原因1: 現行法已正式刪除帶有污名化的「虞犯」一詞,改稱為「曝險少年」。且原本的 7 類虞犯事由已大幅限縮為 3 類(經常逃學逃家、流連夜店本身已被移出司法管轄,改列為一般的「偏差行為」,由學校與社政體系輔導)。
錯誤原因2(程序錯誤): 承前所述,新制採「行政輔導先行」,學校或司法警察發現少年有曝險行為時,應先通知地方少輔會,不能再像過去舊制一樣直接移送或聲請少年法院處理。
(B) 「尚未有具體觸犯刑法之事實」,少年法院對其至多只能採取「保護處分」(如: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目的是輔導。而「有期徒刑」與「拘役」屬於刑罰,只能針對滿 14 歲以上且觸犯刑法重大罪行的少年犯,經審判後才能宣告,絕對不能用在未觸法的曝險或偏差行為少年身上。
(C)  剛好完全相反,現行法對兒童採取「全面除罪化、去司法化」。
修正後的《少事法》已徹底將「未滿 12 歲之兒童」移出少事法的適用範圍。不論國小兒童是觸犯刑法還是有偏差行為,少年法院皆無管轄權,而是要求行政機關扛起責任,全面回歸教育與社政體系(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進行諮商與保護輔導,不再讓兒童進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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