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之要件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拋棄繼承,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B)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C)拋棄繼承後,拋棄繼承人雖未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亦不影響拋棄繼承之效力
(D)拋棄繼承後,拋棄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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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6), C(84), D(54), E(0) #4026358

詳解 (共 6 筆)

#7504554
拋棄繼承白話文就是:家人過世留一堆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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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669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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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668
答案:(A) ❌ 重點解析 依民法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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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811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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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881
答:(A)。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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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8400
本題在考:拋棄繼承之期間、方式、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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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58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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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拋棄繼承,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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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8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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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7 依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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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9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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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之要件與效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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