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水利法規定,有關地下水管制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B)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
(C)有農業用水之需要時,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劃定
(D)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水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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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02), C(253), D(78), E(0) #3307402

詳解 (共 4 筆)

#6888317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水利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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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269
地下水的主管機關
如果是要劃設的話,是中央的經濟部,記,經濟部
如果是要申請的話,是地方的縣市政府,或是直轄市政府(註:看你住的地方是不是直轄市)
 
我的字變成灰色了,上面的A換字顏色裡面沒有黑色,如果有人知道請告訴我,謝謝物未來的好心人
我的認知是這樣,寫錯話小力一點糾正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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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757

法規依據:《水利法》第 47-1 條

根據《水利法》第 47-1 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為防止海水入侵、地層下陷或地下水資源枯竭,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管制區內已取得之水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廢止。」

再配合《水利法》第 4 條對主管機關的定義:在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

? 選項詳細解析

  • (C) 錯誤(本題答案): 不論是為了防範地層下陷,還是有農業、工業等特定用水調度需求,「劃定地下水管制區」的法定權力專屬於水利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農業部)並沒有法律授權可以自行劃定地下水管制區。

  • (A) 正確: 地下水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後公告劃定。

  • (B) 正確: 劃定管制區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透過「限制或禁止地下水開發」的手段,來減緩大眾所熟知的地層下陷、海水倒灌或水源枯竭等環境問題。

  • (D) 正確: 為了公共利益與環境保護,法條明文賦予主管機關強大的管轄權,即便是區內「已經合法取得的水權」,主管機關仍有權力進行限制、變更甚至直接廢止。

? 考場秒刷防禦心法

這題的陷阱手法與水權登記題如出一轍,都是利用「張冠李戴」來混淆行政權限:

在水利相關法規中,只要看到「劃定管制區」「變更/廢止水權」「公告實施」等涉及整體國土水資源調度與強制處分的權力:

  • 老大永遠只有一個: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 / 縣市政府)

  • 其他部會(如農業部、環境部)都只是「配合會商」的角色。

只要掌握這個原則,看到選項把權力交給「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就能一眼看穿那是錯誤的誘答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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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837
AI

解題步驟(白話版):

  1. 對照法條(《水利法》第47-1條):

    • ①對:地下水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劃定(第47-1條第1項)。

    • ②對:管制區內得限制或禁止地下水開發(第47-1條第1項)。

    • ③錯:劃定機關是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不是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第47-1條第2項雖然說「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但劃定機關還是經濟部)。

    • ④對:已取得之水權亦得限制、變更或廢止(第47-1條第3項)。

  2. 重點記憶:地下水管制區是「水利主管機關」劃定的。

法條出處:《水利法》第47-1條

歷年出現紀錄:

  • ✅ 111年第42題:考過類似觀念。

歷年相關考題(含答案與解題):

111年第42題
題目:依水利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水利法的主管機關?
① 臺北市政府 ② 台南市政府 ③ 花蓮市政府 ④ 台東縣政府
答案:③
解題:水利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經濟部,花蓮市不是直轄市,所以花蓮市政府不是水利法的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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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6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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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水利法》第 63-1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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