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若王董事長無法知悉未來配息狀況,將交付部份股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信託期間 3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信託時,信託股票須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贈與價值課徵贈與稅
(B)王董事長須注意股權移轉過半解任之規定
(C)信託財產移轉至受託人名下,王董事長立即喪失對股票之所有權與表決權
(D)信託期間受益人取得股利所得,仍須依個人綜合所得稅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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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 C(41), D(12), E(0) #3709802

詳解 (共 1 筆)

#7423625
錯誤敘述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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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本題答案):信託成立並辦理移轉過戶後,受託銀行在法律上成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但在表決權的部分,實務與信託契約中可區分為「保留運用決定權」與「不保留運用決定權」。因此,王董事長可以透過契約約定「保留運用決定權」,繼續由自己指示銀行行使表決權,並非「立即喪失」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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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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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王董事長此舉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當「無法知悉未來實際配息狀況」時,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2條之規定,以信託成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台灣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來設算贈與價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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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王董事長本身若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內部人),依《公司法》第 197 條規定,董事在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時持股的二分之一時,其董事職務會當然解任。即使是成立信託移轉給受託人,主管機關亦認定屬於「轉讓」的一種,因此需要注意過半解任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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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此信託案之「孳息(股利所得)」之受益人為子女,因此信託期間內所配發之股利所得,在稅法上是屬於該受益人的年度所得,應由受託人(銀行)開立信託所得扣繳憑單給受益人,並由受益人申報計入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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