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若王董事長已知悉未來配息狀況,仍交付部份股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信託期間 3 年,依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實質課稅函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次股息應列入王董事長之所得
(B)本次股息應列入受益人子女之所得
(C)本次股息應列入王董事長之贈與總額
(D)國稅局將依個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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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1), C(44), D(6), E(0) #3709803

詳解 (共 1 筆)

#7423629
答案為 (A) 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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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不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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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如前述,該已知悉的股息在稅務本質上被認定為委託人(王董事長)先行取得之所得,因此不歸課為受益人子女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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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財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已訂定出明確的「實質課稅原則」全國統一法規。國稅局必須在查獲「已知悉配息」之具體事實時,直接依據該函令將股利改課委託人綜所稅,並於配發時課徵贈與稅。這屬於「依法行政」之通案補稅處分,而非毫無標準的隨意「個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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