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特殊教育幼兒的鑑定安置之做法,下列何者最為適切?
(A)轉介特教鑑定前須要求家長檢附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
(B)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幼兒之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
(C)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重新評估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
(D)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鑑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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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5), C(19), D(11), E(0) #3914864
統計: A(47), B(25), C(19), D(11), E(0) #3914864
詳解 (共 1 筆)
#7406416
為什麼答案是 (B)?
- 根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的實務運作與各縣市特教鑑定規範,為了落實行政減量並減少對幼兒的重覆施測干擾,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與重新評估,原則上是以「跨教育階段」(例如:學前轉銜進入小學、小學轉銜進入國中)時辦理為原則。除非幼兒在期間內出現障礙情形顯著改變或適應極度不良,才會啟動期中重新評估。因此 (B) 的敘述最為適切。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A) 轉介特教鑑定前須要求家長檢附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
- 錯誤點: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二條中,強調鑑定應採「多元評量」,心評老師會透過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等方式蒐集資料。醫院的聯合評估報告書僅作為「參考資料」,並非法定必須具備或「要求檢附」的強制性報名門檻。
- (C) 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重新評估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
- 錯誤點: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法規規定的週期是每年,而非每二年。
- (D) 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鑑定安置:
- 錯誤點: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第 4 項明文規定:「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為了保障兒童的受教權,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是具有法理權限「得要求」家長配合的,選項寫「不得要求」違反了法規強制保障特教生權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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