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委辦,乃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事務
(B)上級政府應有法規依據,始得委辦事務予地方自治團體
(C)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務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D)地方自治團體訂定之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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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211), C(1323), D(324), E(0) #3481627
統計: A(120), B(211), C(1323), D(324), E(0) #3481627
詳解 (共 10 筆)
#6583441
訴願法 第 9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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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283
訴願法第9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二項: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治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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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854
正確答案是 (C)。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說明與法源依據:
- (A) 正確: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定義,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事務。 [1]
- (B) 正確:同上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規定,委辦事項必須有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作為依據。 [1, 2]
- (C) 錯誤:依據 訴願法第9條 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而不是委辦機關的行政處分。若人民不服,應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1, 2]
- (D) 正確: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2項 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了辦理委辦事項所訂定之「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即上級政府)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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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C) 的意思是:誰做的決定,帳就算在誰頭上。
地方政府雖然是幫上級政府(中央)做事,但最後蓋章發公文、做出這個行政處分的人,依然是「地方政府自己」。
舉個生活化的例子:
- 中央政府(委辦機關):發令規定「全台機車都要排氣檢驗」。
- 地方政府(受委辦機關):縣政府去執行,並對沒檢驗的車主開了一張「罰單」(這就是行政處分)。
這時候,這張罰單是縣政府自己開出來的。所以這張罰單被認定為是縣政府的處分,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處分。
為什麼這點很重要?
因為如果民眾不服氣想要「訴願」(申訴),就要看這張罰單算誰的。
- 因為算縣政府的,民眾就要向縣政府的上一級機關(例如:農業部或環保署)去申訴。
- 如果算中央的,申訴流程就會完全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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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對比口訣表
| 區分重點 | 委辦事項(本題考點) | 行政委託(您記住的考點) |
|---|---|---|
| 對象是誰 | 上級政府 → 下級地方政府 | 政府機關 → 民間團體或私法人 |
| 舉例 | 中央交給縣政府開環保罰單 | 交通部委託民間修車廠幫忙驗車 |
| 處分算誰的 | 受委辦機關(做事的縣政府) | 原委託機關(交辦的政府機關) |
| 不服找誰申訴 | 找縣政府的上一級機關(中央) | 找原委託機關(政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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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863
為什麼「機關委託其他機關」不能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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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鍵在於:它是「臨時借用」,不是「權力轉移」
當 A 機關委託不相隸屬的 B 機關(例如:內政部委託財政部)幫忙辦事時,這在法律上叫做「行政權限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 本質是「借手辦事」:這件事情的「法定管轄權」本來是 A 機關的。A 機關只是因為業務需要,臨時借用 B 機關的手來幫忙執行。
- 名義上不變:因為權力本質上還是 A 機關的,B 機關只是代打,所以做出來的決定,名義上和責任上,依然要算在原本的主人(A 機關)頭上。
2. 為什麼「委辦」就可以自己負責?
因為「委辦」的結構完全不同,它是「中央與地方」的上下級關係。
- 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如縣政府)在憲法上是一個獨立的「公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地位。
- 一條龍的指揮監督:當中央把事情「委辦」給縣政府時,縣政府是在中央的指揮監督下,用自己(縣政府)的名義去對外做出處分。此時,縣政府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行政主體,有能力、也必須為自己蓋章的公文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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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職場」秒懂這個邏輯:
- 【行政委託】(找原委託負責):
- 想像你是行銷部經理,你有一份報表要開,但你太忙了,你委託隔壁的「人事部經理」順手幫你開這張報表。
- 這張報表本來就是行銷部的業務。人事部只是幫忙代開。
- 最後報表出錯了,大老闆要怪誰?當然是怪行銷部(原委託人),因為那是你部門的法定職責,你不能因為叫別人幫忙就把責任推掉。
- 所以,不相隸屬的機關互相委託,不服處分時,一樣要找「原委託機關」算帳(訴願法第7條)。
- 【委辦事項】(自己負責):
- 想像你是總公司(中央),你交辦一項推廣任務給台北分公司(地方政府)去執行。
- 台北分公司雖然是聽總公司的命令,但它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分公司」,有自己的經理、自己的印章。
- 台北分公司在執行時,直接對客戶開出了罰單。客戶不爽,因為是台北分公司蓋章開出來的,客戶當然是告台北分公司(受委辦人)。
- 如果客戶不服,要投訴,就是找台北分公司的上一級——也就是總公司(中央)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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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國考邏輯
- 機關找民間 / 機關找其他機關(行政委託):都是「借別人的手」做自己的事。既然是自己的事,責任自己扛 ➔ 找原委託機關負責。
- 中央交給地方政府(委辦事項):是交給一個獨立的地方政府去執行。既然是地方政府自己蓋章、對外發文 ➔ 由受委辦的地方政府自己負責(不服再向上級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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