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張董事長思考 2 個方案,其中甲方案為先將 C 公司股權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公司,再由閉鎖性公司擔任委託人與受益人之自益信託,信託財產為 C 公司;乙方案由張董事長擔任委 託人,閉鎖性公司擔任受益人之他益信託(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且已針對成立繳付贈與稅),信託財產為 C 公司。假定張董事長生前皆將所持有之閉鎖性公司股份全數移轉給小孩,請問針對 2 方案之可行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採取甲方案,張董事長過世後,信託財產仍須列為張董事長之遺產
(B)如採取乙方案,張董事長過世後,信託財產仍須列為張董事長之遺產
(C)如採取乙方案,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由張董事長針對 C 公司行使股東會權利
(D)如採取甲方案,即使在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存續期間由張董事長針對 C 公司行使股東會 權利,當閉鎖性公司股份全數移轉給小孩後,雖張董事長仍在世,但該權利也會自然消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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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 C(28), D(15), E(0) #3709864

詳解 (共 1 筆)

#7433340
正確答案為 (C) 如採取乙方案,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由張董事長針對 C 公司行使股東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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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即本題應選答案):
乙方案是由「張董事長」擔任委託人,將 C 公司股票交付信託。雖然受益人是閉鎖性公司(屬他益信託),但依據台灣《信託法》與實務運作,信託契約中可以特別約定「由委託人(張董事長)保留對信託股票(C 公司)之股東會表決權與指導權」。這非常符合張董事長「不想過早將控制權移轉給小孩」的家族傳承核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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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A) 如採取甲方案,張董事長過世後,信託財產仍須列為張董事長之遺產:錯誤。甲方案的信託契約中,「委託人」與「受益人」皆為閉鎖性公司(法人),屬於法人的自益信託。信託財產(C 公司股票)的所有權在法人名下,即使張董事長過世,該信託財產屬於閉鎖性公司的財產,不會直接列為「張董事長個人」的遺產(張董事長過世時,其遺產是「閉鎖性公司的股份」,且題目已明定生前皆已全數移轉給小孩,故無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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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採取乙方案,張董事長過世後,信託財產仍須列為張董事長之遺產:錯誤。乙方案中,張董事長是委託人,閉鎖性公司是受益人,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並已繳付贈與稅」。這屬於「確定他益信託」,該信託利益在成立(並繳稅)時就已經合法移轉給受益人(閉鎖性公司)。因此,張董事長過世後,該信託財產已不再屬於張董事長的財產,不需再列為張董事長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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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採取甲方案,即使在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存續期間由張董事長針對 C 公司行使股東會權利,當閉鎖性公司股份全數移轉給小孩後,雖張董事長仍在世,但該權利也會自然消失:錯誤。在甲方案中,閉鎖性公司才是委託人。若信託契約條款中明定「在信託存續期間,由張董事長個人行使 C 公司之股東會權利(不論其是否持有閉鎖性公司股份)」,則此契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閉鎖性公司股份移轉給小孩(股東變更),並不會導致信託契約中原本對「特定第三人(張董事長)」的表決權授權約定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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