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委託人某甲將房屋一間辦理他益信託移轉予信託業者乙,並指定兒子丙為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且某甲無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終止返還此筆不動產予兒子丙時,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兒子丙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B)信託業者乙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C)委託人某甲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D)信託成立時已課徵贈與稅,故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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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4), C(6), D(11), E(0) #3709872

詳解 (共 3 筆)

#731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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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444
答案 (A) 兒子丙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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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的稅法與信託法規,詳細的法律依據與判定邏輯如下:核心法律依據根據 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2項 規定:「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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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446
本案考題解析
  1. 角色定義
    • 委託人:某甲
    • 受託人:信託業者
    • 受益人/信託終止返還之歸屬權利人:兒子丙
  2. 移轉行為: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房屋及土地)並非返還給原委託人某甲,而是受託人乙依據信託本旨,移轉登記予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兒子丙)。 
  3. 納稅義務人:此時兒子丙即為法規所稱的「歸屬權利人」,因此依法應以 兒子丙 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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