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一美國稅務居民成立可撤銷信託,控制信託重大決定,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他州法,受託人為新加坡信託公司,受益人為美國稅務居民及非美國稅務居民,請判斷是否為美國境外信託?
(A)是美國境外信託,因受託人為新加坡信託公司
(B)是美國境外信託,因部分收益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
(C)否,為美國境內信託,因委託人屬美國稅務居民控制信託重大決定且美國法院有管轄權
(D)否,為美國境內信託,因部分受益人是美國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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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 C(38), D(4), E(0) #3709866
統計: A(9), B(7), C(38), D(4), E(0) #3709866
詳解 (共 2 筆)
#7433399
(C) 否,為美國境內信託,因委託人屬美國稅務居民控制信託重大決定且美國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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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美國聯邦稅法(IRC),判定信託是否為「美國境內信託」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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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測試(Court Test):美國境內法院能對信託的管理實施主要監督。本案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他州法,美國法院具備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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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測試(Control Test):一個或多個美國人有權控制信託的所有重大決定。本案委託人為美國稅務居民,且控制了信託重大決定。因本案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測試,故在美國稅法上屬於「美國境內信託」,與受託人設立地及受益人身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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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023
委託人:美
受託適用法:美
兩者皆美=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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