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台商陳董夫婦為台灣稅務居民,名下財產包括:BVI 控股公司持有非美資產、兩棟美國房 產,採用美國國內不可撤銷的信託,委託人陳董夫婦、受益人兩子(美國公民),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非美資產置入信託時,無須繳納美國贈與稅,但委託人陳董夫婦在台須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B)美國兩棟房產置入信託時,須申報並繳納美國及台灣的贈與稅,陳董夫婦在美可使用終 生遺贈稅免稅額(12,060,000 美元/2022 年)扣抵
(C)自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的全球收入都要繳納美國所得稅
(D)信託期間委託人若發生債務風險,對資產的保護功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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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90), C(47), D(20), E(0) #3164754

詳解 (共 3 筆)

#6882252

此為美國委託人信託(委託人對信託財產有實質支配權及控制權),信託本身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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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194
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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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敘述錯誤之處在於,陳董夫婦身為外國人(非美籍非居民,NRA),置入美國房產至不可撤銷信託時,在美國僅享有每年每人 18,000 美元(依年份調整)的年度贈與免稅額或極有限度之額度,不能直接適用美國公民/居民的高額終身遺贈稅免稅額(如 12,060,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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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解析
(A) 正確:非美資產(BVI控股公司持有之非美資產)由台灣稅務居民置入信託,非屬美國遺贈稅課徵範圍,故無須繳納美國贈與稅;但依台灣所得稅法及遺贈稅法,中華民國國民若發生財產無償移轉,在台仍須依法申報並可能繳納贈與稅。
(B) 錯誤:美國兩棟房產屬於美國境內實體不動產,置入信託視同贈與。陳董夫婦為非美國籍非居民(NRA),不能使用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巨額終身免稅額(如 12,060,000 美元)來扣抵。
(C) 正確:採用美國國內(Domestic)不可撤銷信託時,該信託在美國稅法上會被視為獨立或非 Grantor Trust 等相應架構,一旦成立且歸屬明確,其信託財產產生的全球或相關收益在符合美國稅制規範下須繳納美國所得稅。
(D) 正確:設立「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後,委託人已合法移轉資產所有權,因此在信託期間若委託人自身面臨一般債務或法律訴訟風險,該信託財產通常具備相當強的隔離與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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