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非美國稅務居民 A 以自己為委託人成立可撤銷信託,控制信託重大決定,受託人為新加坡
信託公司,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他州法,保護人是 A,受益人皆美國稅務居民,下列何者為
判斷是否成立美國境外信託(Foreign Trust)之正確見解?
(A)是美國境內信託,因受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塔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不成立境外信託
(B)是美國境外信託,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塔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但美國稅務居民並未
控制信託之所有重大決定,仍成立境外信託
(C)是美國境內信託,因受益人皆美國稅務居民
(D)是美國境外信託,因受託人為新加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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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25), C(15), D(12), E(0) #3334774
統計: A(22), B(125), C(15), D(12), E(0) #3334774
詳解 (共 3 筆)
#6333581
根據美國稅法,判定信託是否為美國境外信託(Foreign Trust),需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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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測試(Court Test):信託必須能夠在美國法院進行主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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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測試(Control Test):一位或多位美國人士必須有權控制信託的所有重大決策。
如果信託的受託人是新加坡的信託公司,但信託的準據法是南達科他州法,且美國稅務居民(如A)能控制信託的重大決策,那麼該信託可能被視為美國境內信託。然而,確定信託的稅務身份需要詳細分析,包括信託的具體結構和操作方式。因此,選項(B)較為正確。
正確答案: (B) 是美國境外信託,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他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但美國稅務居民並未控制信託之所有重大決定,仍成立境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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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761
正確見解為 (B) 是美國境外信託,信託準據法為南達科塔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但美國稅務居民並未控制信託之所有重大決定,仍成立境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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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依據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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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測驗(Control Test)未通過:
美國稅法規定,要成為美國境內信託(Domestic Trust),必須同時符合「法院測驗」(Court Test)與「控制測驗」(Control Test)。
美國稅法規定,要成為美國境內信託(Domestic Trust),必須同時符合「法院測驗」(Court Test)與「控制測驗」(Control Test)。
其中控制測驗要求必須有一個或多個美國人擁有權力控制信託的所有重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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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實際狀況:
委託人與保護人 A 均為「非美國稅務居民」,且由 A 控制信託重大決定,受託人為新加坡信託公司。
委託人與保護人 A 均為「非美國稅務居民」,且由 A 控制信託重大決定,受託人為新加坡信託公司。
因為沒有美國人控制信託的重大實質決定,故無法通過控制測驗,因此該信託屬於美國境外信託(Foreign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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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據法不影響身分:
雖然信託準據法選定為南達科他州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但若缺少美國人對重大決定的控制,單憑準據法仍無法將其轉為美國境內信託。
雖然信託準據法選定為南達科他州法(美國法院有管轄權),但若缺少美國人對重大決定的控制,單憑準據法仍無法將其轉為美國境內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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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9910
B跟D 不都是正確的嗎? 這樣的情況確實就是美國境外信託,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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