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之子女為乙、丙、丁三人。丙先於甲死亡,其子女戊、己依法代位繼承;甲悲於丙之早 逝,遺囑表示遺產全由戊、己均分。五年前,甲曾因乙結婚贈與其 500 萬元;甲死亡時遺 有存款 2,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行使之特留分扣減額為 1,000 萬元
(B)乙得行使之特留分扣減額為 500 萬元
(C)特留分扣減後,戊實際可取得 1,000 萬元
(D)特留分扣減後,己實際可取得 50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6), C(20), D(4), E(0) #3843385
統計: A(0), B(6), C(20), D(4), E(0) #3843385
詳解 (共 4 筆)
#7405568
正確的法定繼承人結構
- 甲的子女:乙、丙、丁。
- 丙先於甲死亡 → 丙的子女戊、己依法「代位繼承」。
- 所以法定繼承人應該是:乙、丁、戊、己 三個繼承份額,其中戊、己共同承繼丙的那一份。
法定應繼分
- 繼承人份數:乙(1份)、丁(1份)、丙的代位繼承人戊+己(合計1份)。
- 總共 3 份 → 每份 1/3。
- 遺產總額:2,500 萬 + 贈與乙 500 萬 = 3,000 萬。
- 每份應繼分:3,000 萬 ÷ 3 = 1,000 萬。
- 所以:
- 乙:1,000 萬
- 丁:1,000 萬
- 戊、己合計:1,000 萬(再均分 → 各 500 萬)
特留分
- 直系卑親屬特留分 = 應繼分的 1/2。
- 所以:
- 乙:500 萬
- 丁:500 萬
- 戊、己合計:500 萬(各 250 萬)
遺囑分配
- 甲遺囑:遺產全由戊、己均分 → 各得 1,250 萬。
- 乙、丁被排除。
扣減計算
- 乙:已受贈 500 萬 → 剛好等於特留分 → 不得再扣減。
- 丁:未受贈 → 得主張特留分 500 萬。
- 戊、己原本各得 1,250 萬 → 需共同扣減 500 萬 → 各扣減 250 萬。
- 最終分配:
- 乙:500 萬(生前贈與)
- 丁:500 萬(特留分)
- 戊:1,000 萬
- 己:1,000 萬
選項檢視
(A) 丁得行使之特留分扣減額為 1,000 萬元 → ❌,應為 500 萬。
(B) 乙得行使之特留分扣減額為 500 萬元 → ❌,乙已受贈 500 萬,無扣減。
(C) 特留分扣減後,戊實際可取得 1,000 萬元 → ✅正確。
(D) 特留分扣減後,己實際可取得 500 萬元 → ❌,應為 1,000 萬。
1
0
#7405571
0
0
#7483223
如果是 "六年前" 甲曾因乙結婚贈與其 500 萬元 要算回來嗎?
ㅤㅤ
如果是六年前拿的,一樣要算回來(歸扣)。
ㅤㅤ
很多人常會把這個制度與「生前兩年內贈與」的規定搞混,但在台灣《民法》中,因為結婚、分居、營業而發生的「特種贈與」,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時間限制的。不論是六年前、十年前、甚至是二十年前拿的,只要符合原因,通通都要算回來。
ㅤㅤ
為什麼沒有期限?主要有以下兩個關鍵原因,以及一個大家最常搞混的法律盲點:
1. 為什麼「特種贈與歸扣」沒有時間限制?
- 公平性不隨時間消逝:法律認為,不論乙是 5 年前結婚還是 6 年前結婚,他因為結婚而獲得父親「資助成家」的事實是不變的。如果因為過了 5 年就不算,那 5 年前結婚的子女要扣錢,6 年前結婚的卻不用扣,反而會造成繼承人之間更大的不公平。
- 本質是「遺產的預付」:既然這筆錢在性質上被推定為「提早領取的遺產」,那麼無論提早了多久領取,在最終結算總帳時,本來就應該計入總額中扣除。
2. 釐清盲點:大家常聽到的「兩年期限」是什麼?
大家常在新聞上聽到「生前兩年內贈與要算回遺產」,那是截然不同的制度:
- 那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和「課稅」:依據《民法》第 1148 條之 1 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如果快要過世的前兩年內把財產送給家人,國稅局和債主會強制把這筆錢抓回來課遺產稅或追債,防止死者惡意脫產。
- 這跟子女分財產無關:如果是一般沒有原因的贈與(例如:爸爸心情好,六年前純粹送乙 500 萬),因為超過了兩年,國稅局不會課遺產稅,其他手足在分遺產時也不能要求算回來。
結論
因為乙拿這 500 萬元的名義是「結婚」(屬於民法第 1173 條的特種贈與),所以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即使是六年前拿的,在計算丁的特留分與遺產總額時,依然必須加回來計算。
0
0
#7483233
如果父母希望這筆錢送給子女就是送了,不希望未來被其他手足算帳、要求歸扣,只要在贈與時做一個「特定動作」就可以免除。
ㅤㅤ
要合法地免除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營業)的歸扣義務,關鍵在於被繼承人(父母)必須表達「免除歸扣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父母要在贈與時或贈與後,明確表達:「這筆錢是我送給你的,以後分遺產時不用算回來。」
在法律實務上,最安全且合法免除歸扣義務的做法有以下三種:
1. 於贈與契約或收據中明確記載
在贈與這筆錢給子女時,雙方簽訂「贈與契約書」,或由父母在給款憑證上註記免除歸扣。
- 作法:在契約書中明確寫下一行字。
- 文字範例:「贈與人因受贈人結婚,特贈與新臺幣500萬元。贈與人明示免除受贈人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之歸入及歸扣義務,此筆贈與毋庸計入應繼財產。」
2. 在「遺囑」中明確免除
如果贈與的當下沒有寫契約,父母在贈與之後,依然可以透過撰寫合法遺囑(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來事後免除。
- 作法:在遺囑的條款中,單獨對該次生前贈與進行免除聲明。
- 文字範例:「本人曾於六年前因長子乙結婚,贈與其500萬元。本人特此明示,免除乙之歸扣義務,該筆款項不列入本人遺產總額計算。」
3. 保存明確的對話紀錄(退而求其次)
雖然法律並未規定「免除歸扣」一定要用書面,口頭、LINE對話等「明示」或「默示」也都算數。但為了避免父母過世後「死無對證」,導致手足在法院對簿公言,強烈不建議只用口頭約定。
- 作法:如果是透過 LINE 溝通,父母可以留下訊息,並由子女截圖保存。
- 缺點:未來打官司時,其他手足可能會爭執對話的真實性,或辯稱那不是父母的本意,風險較高。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