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勞動基準法休息日工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且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以 上為計算
(B)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 小時以內者,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
(C)若雇主欲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D)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需經勞資雙方同意,始得選擇補休以取代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 B(385), C(201), D(135), E(0) #3928821
統計: A(105), B(385), C(201), D(135), E(0) #3928821
詳解 (共 4 筆)
#7470821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以下用最白話、最與時俱進的勞基法觀點,幫你抓出這題的「修法時空陷阱」:
破題關鍵:注意「做一進四」早就不存在了!
- (A)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且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以上為計算
- 解析:敘述正確。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前 2 小時加給 1 又 3 分之 1(1.34)以上;第 3 小時到第 8 小時加給 1 又 3 分之 2(1.67)以上。
- (B)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 小時以內者,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這就是俗稱的「做一進四、做五進八」條款。請注意!這個規定因為在實務上造成很多爭議,早就已經修法廢除了!現在休息日的工時與工資計算,完全回歸「實際工作幾小時,就抓幾小時計算」(核實計算)。例如:在休息日只去公司加班 1 小時,就只能算 1 小時的工時與加班費,不能再虛報成 4 小時。
- (C) 若雇主欲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 解析:敘述正確。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如果想請員工在休息日來加班,程序上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就必須召開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
- (D)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需經勞資雙方同意,始得選擇補休以取代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 解析:敘述正確。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雇主不能單方面強迫員工加班後「只能拿補休」,必須在「勞工依其自主意願選擇」而且「經雇主同意」(也就是雙方合意)之後,才可以把加班費換成補休。
「休息日加班」精華筆記
考試遇到「休息日加班」,只要記住以下三大重點就不會被騙:
- 核實計算:過去的「做一進四、做五進八」已經走入歷史,現在一律做幾小時算幾小時。
- 加班費率:前 2 小時另加 1.34(1 又 3 分之 1);後 6 小時(第 3~8 小時)另加 1.67(1 又 3 分之 2)。
- 換補休主導權:在員工身上。員工想換補休且老闆也答應才算數,老闆不能擅自決定。
ㅤㅤ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