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未遂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B)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C)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D)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 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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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 C(42), D(57), E(0) #4002747

詳解 (共 7 筆)

#7475563
答案:✅ (D)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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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007
答案:D 這題直接考刑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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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859
正確答案是 (D)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
解析
  1. 核心考點:本題考查刑法第 27 條關於「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在共同正犯或共犯(多數人犯罪)時的法律效果。
  2. 法規條文對照: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即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之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3. 關鍵:
    • 選項 (D) 結尾寫「得減輕其刑」(裁量減輕),但法條明文規定是「必減輕或免除其刑」(強制減免)。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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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選項條文對照(為什麼其他選項對?)
  • (A) 正確:完全符合《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普通未遂(障礙未遂)」的定義:「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B) 正確:完全符合《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中止未遂」的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正確:完全符合《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準中止未遂」的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即減輕或免除其刑)。」(例如:下毒後良心發現送醫,結果發現毒藥其實早已過期本就不會死,但因其已盡力救助,仍給予強制減免的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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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381

這題直接考《刑法》第25條、第27條。我用考試最容易記的方式拆給你。

(A) 正確

刑法第25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所以 A 完全符合第25條。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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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就是普通中止犯。

例如甲開槍想殺乙,但後來自己後悔,主動把乙送醫,使乙沒有死亡。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正確

⸻

(C) 正確

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是所謂的準中止犯。

例如甲下毒想殺乙,後來後悔,積極想阻止結果,但最後乙沒有死亡,其實是因為毒藥本身失效,不是甲的防止行為造成。

只要甲已經盡力防止結果發生:

→ 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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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 ❌

這個選項的錯誤在最後:

「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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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728
本人著手      --  己意中止、防果行為(有效、無效)→→實害結果不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犯、共犯   --  防果行為(有效、無效)                   →→實害結果不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7 條(中止犯)

  1.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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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338
(A)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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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440
5 關於未遂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B)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C)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D)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 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得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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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II「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適用準中止犯的『應』減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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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52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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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4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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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關於未遂犯之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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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3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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