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王老師班上的小華經常在上課時大發脾氣、破壞物品,嚴重影響班級秩序與自身學習。幼兒園介入輔導數個月後成效有限。若學校準 備將小華提報為「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依據法規,除了「學校適應有顯著困難」與「一般教育及輔導介入成效有限」外,還須符合 下列哪一項條件?
(A)智力測驗結果必須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以下
(B)必須證明其行為問題是由於智能或感官因素直接造成
(C)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D)其行為問題必須由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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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4), C(59), D(20), E(0) #3914831

詳解 (共 1 筆)

#7406436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據教育部最新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情緒行為障礙之鑑定基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即跨情境的異常表現): 
  1.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2. 在學校顯現學業、社會、人際、生活或職業學習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3.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4. 前二款之困難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及輔導所提供之介入成效有限,仍有特殊教育需求。
題幹中已經提到了符合第 2 款(學校適應困難)與第 4 款(輔導介入成效有限),因此必須同步補足第 3 款規定的「跨情境跨環境(家裡或社區)同樣有適應問題」之門檻,才能正式提報鑑定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A) 智力測驗結果必須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以下:這是「智能障礙」的鑑定分數指標,與情緒行為障礙無關。情障學生的智力通常在正常範圍內。
  •  (B) 必須證明其行為問題是由於智能或感官因素直接造成:法規定義恰好相反!情障的法定定義為「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若其行為是因重度智障或聽障無法溝通而引發,則不可鑑定為情障。
  •  (D) 其行為問題必須由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法規條文的字眼是「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屬於「非強制性、非唯一」的參考資料。最終的特教鑑定資格仍是由教育局鑑輔會綜合心評人員的多樣化評量紀錄來審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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