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擁有市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超跑A車,乙極為喜歡,故向甲以600萬元高價購買,當場甲就將A車交付於乙,並為讓與合意,但甲、乙均因忙碌,故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乙也未給付價金600萬元。嗣甲缺錢,遂將A車再以700萬元高價出售於丙,丙當場交付價金700萬元,甲並至監理機關辦理A車過戶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已將A車出售於乙後,不得再出售於丙
(B) 丙為監理機關登記之A車車主,故丙取得A車之所有權
(C) 乙向甲購買A車,但未交付價金,故乙未取得A車所有權
(D) 乙取得A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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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7), C(32), D(121), E(0) #3513941
統計: A(8), B(67), C(32), D(121), E(0) #3513941
詳解 (共 5 筆)
#7360659
- ✅ (D)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 在甲、乙的交易中,甲已將 A 車「當場交付」給乙,且雙方有「讓與合意」。此時,A 車的所有權已經即時移轉給乙。
- 重點:動產(車子)的所有權變動是以「交付」為準,「監理機關過戶」僅屬行政管理措施,不影響民法上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其他選項錯誤說明
- ❌ (A) 錯誤:甲雖然已經不是車主,但法律上他仍可以與丙簽訂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只是因為甲已無所有權,他對丙的後續行為會構成「無權處分」。
- ❌ (B) 錯誤:如前所述,汽車是動產,所有權移轉看「交付」而非「登記」。甲在將車交給乙後已非所有人,其後續將 A 車過戶給丙屬於「無權處分」。除非丙符合「善意受讓」要件(但丙未取得交付,僅有過戶登記,無法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
- ❌ (C) 錯誤:依據「物權無因性」原則,物權移轉(車子交還)與債權行為(付錢)是分開的。乙雖然沒付錢(違約問題),但只要甲交了車,乙就合法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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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102
民法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訂、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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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482
民法§761: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1.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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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為動產,且甲已將A車交於乙,故乙在獲得A車時就已取得其所有權。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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