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害罪 之告訴,甲經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審理中,檢察官另案查出乙之姓名,被害人於另案偵查中與乙達 成和解,並撤回對乙之告訴後,甲始經法院判處傷害罪刑確定,甲知悉上情後,主張應依非常救濟程 序,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實務見解,其主張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甲是正犯,且被害人未對甲撤回告訴,本應對甲論罪判刑
(B)無理由,已經判刑確定,不可救濟
(C)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但應由甲聲請再審救濟
(D)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應以非常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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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1), C(75), D(176), E(0) #350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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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128
51 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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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應該要選D,因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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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罪名: 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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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280
傷害罪是屬於「絕對」告訴乃論(刑法第277條、第287條),毋庸對特定人表示追訴意思
所以依照刑訴第239條「主觀」告訴不可分,在「絕對」告訴乃論,對共犯一人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補充:在「相對」告訴乃論,會例外變成可分,可只針對特定人告訴或撤回告訴。 ex.竊盜是相對;傷害是絕對
本案被害人(告訴人)對其一共犯乙撤回,共犯甲業已繫屬中的訴訟會欠缺告訴(訴訟條件),法院即應依第303第3款(撤回告訴、逾6個月告訴期)諭知不受理判決。
本案法院未及告訴人已撤回告訴,仍判甲有罪確定,是判決違背法令,所以是糾正原判決的法律錯誤(若是糾正事實就是走再審),準此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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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3169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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