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小芬 25 歲,是一位中度智能障礙的成人,並未進行過監護輔助宣告。以我國現況以及法規
規範來說,以下何者是正確的描述?
(A)最近我國開始試行國民法官制度,小芬因心智狀況不適合不會接到抽選的通知,不
需參與到庭選任
(B)小芬跟我國大多數智能障礙者一樣居住在機構,接受全日型的服務;也因此不需參
與公民事務
(C)小芬對競選里長有興趣,但因為心智狀況無法以參選的方式來參與政治;不過她還
是有投票權,可以投票給自己支持的候選人
(D)小芬已成年,具備有一切公民享有的權利,包含婚姻及組成家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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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 C(142), D(873), E(0) #3123015
統計: A(26), B(1), C(142), D(873), E(0) #3123015
詳解 (共 2 筆)
#6101686
(A) 最近我國開始試行國民法官制度,小芬因心智狀況不適合不會接到抽選的通知,不 需參與到庭選任
國民法官法 109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但小花是一位中度智能障礙的成人,並未進行過監護輔助宣告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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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小芬跟我國大多數智能障礙者一樣居住在機構,接受全日型的服務;也因此不需參與公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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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小芬對競選里長有興趣,但因為心智狀況無法以參選的方式來參與政治;不過她還 是有投票權,可以投票給自己支持的候選人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D) 小芬已成年,具備有一切公民享有的權利,包含婚姻及組成家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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