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當要保人死亡,有關年金保險(要保人=被保人≠死亡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年金保險在累積期或年金已進入給付期,返還之保價金或未支領之年金皆可不計入遺產
(B)年金保險在累積期,死亡受益人領取未支領之年金可不計入遺產。年金已進入給付期, 返還之保價金須納入要保人之遺產
(C)年金保險在累積期,返還之保價金須納入要保人之遺產。年金已進入給付期,死亡受益 人領取未支領之年金可不計入遺產
(D)無論累積期或已進入給付期,均需納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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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2), C(160), D(19), E(0) #3164766

詳解 (共 2 筆)

#622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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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172
  • 前半段(累積期):此時要保人身故,保險公司依約返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本質上不是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所稱的「人壽保險身故理賠金」。因此,這筆返還的保價金必須全額併入要保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後半段(給付期):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通常會設計「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若被保險人在保證期間內身故,保險公司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給指定的身故受益人,這筆錢符合保險給付的定義,依法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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