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根據現行《特殊教育法》,某縣欲組成 25 人 的特殊教育諮詢會(簡稱特諮會)。為了 符合性別比例與行政人員比例的「雙重限制」,下列哪組名單配置完全合法?
(A) 女性委員 8 人;教育局與學校行政代表合計 13 人
(B) 男性委員 9 人;相關機關與校園行政代表合計 12 人
(C) 女性委員 10 人;教育行政與學校行政代表合計 14 人
(D) 男性委員 7 人;相關機關代表人數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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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0), C(22), D(1), E(0) #3895099

詳解 (共 2 筆)

#7376641

行政人員比例: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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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7763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
派)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學生、全國性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
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
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
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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