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下列何者與其他三個選項不同?
(A)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
(B)對街頭藝人演出內容之審查規定
(C)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之立法
(D)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體之團體不許可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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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3), D(10), E(0) #3992885

詳解 (共 3 筆)

#7467830
(A)112憲判17—中度審查標準(對於「表意人」資格之限制、商業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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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釋字806號—嚴格審查標準(內容審查)
            又如相關管制措施涉及對演出內容(包括議題、觀點或品質)之直接干預,則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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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憲判2—嚴格審查標準
           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又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又強制公開道歉係直接干預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其意見或價值立場之自主決定,而非僅涉及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顯屬對高價值言論內容之干預。
 
(D)釋字644號—嚴格審查標準
           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
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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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304
答案:(A),其審查基準與另外三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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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810
(A) 依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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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5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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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 本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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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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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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