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種情況,甲之言行可能該當刑法第 140 條之罪, 且不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人民甲之違章建築被強制拆除,對執行該公務之公務員乙,叫囂:「你 不得好死!」但乙繼續完成拆除工作
(B)人民甲積欠稅金,行政執行人員乙前往甲宅進行查封,甲對乙潑灑糞便 與汽油、大聲辱罵乙並企圖點火,乙為了確保自身生命安全,立即離開, 未完成公務之執行
(C)人民甲帶領大量自己飼養的犬隻,企圖闖入市政府,經警衛乙制止,甲 大罵乙:「你擋住人民與人類最好的伙伴,了不起喔!」
(D)某人民團體之代表人甲對議會處理議事程序不滿,集結成群前往議會抗 議,甲大罵:「議員沒良心!踐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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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1), C(17), D(26), E(0) #3866519

詳解 (共 1 筆)

#7457725
依據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經合憲性限縮解釋,必須是行為人之當場侮辱行為「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即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使公務無法順利進行或被迫中斷)。 
(A) 錯誤:甲雖口出惡言,但公務員乙「繼續完成拆除工作」,顯示言語並未實質影響公務之執行,依最新見解不構成刑法第 140 條之罪。
(B) 正確:甲不僅辱罵,還潑灑糞便、汽油並企圖點火,導致執行人員乙「為了確保自身生命安全,立即離開,未完成公務之執行」,已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程度,故可能該當該罪且合憲。
(C) 錯誤:甲之言詞屬對特定狀況之口頭嘲諷與意見表達,未達干擾公務遂行之程度。
(D) 錯誤:甲對議事程序不滿之抗議與批評,屬於對公權力行使之言論自由核心保障範圍,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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