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之規定,行政程序進行中,應行迴避之公務員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則 該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A)有效但得撤銷
(B)有效但無法執行
(C)無效但須提起訴訟確認
(D)無效但須待機關自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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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8), C(56), D(33), E(0) #3930151
統計: A(384), B(8), C(56), D(33), E(0) #3930151
詳解 (共 1 筆)
#7415181
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有特定利害關係等情形時應自行迴避。違反迴避規定(未迴避而參與作成行政處分),屬程序瑕疵(中度瑕疵),該行政處分並非當然無效,而是有效但得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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