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訴願標的之行政處分,於訴願期間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下列何種決定?
(A)不受理之決定
(B)無理由之決定
(C)有理由之決定
(D)原處分不當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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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108), C(6), D(7), E(0) #3930154
統計: A(353), B(108), C(6), D(7), E(0) #3930154
詳解 (共 3 筆)
#74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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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因為處分已經不存在,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的程序決定,而不會再去實質審查訴願有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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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552
訴願法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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