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以違法論?
(A)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
(B)不合目的之行政處分
(C)誤寫等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
(D)尚未完成之行政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0), B(56), C(18), D(11), E(0) #3930162

詳解 (共 3 筆)

#7409429

逾越權限或濫⽤權⼒之⾏政處分,以違法論。

17
0
#7424344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
0
#7415200
  • (B) 不合目的之行政處分:不必然構成濫用權力,需視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目的而定,非當然「以違法論」。
  • (C) 誤寫等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屬明顯錯誤,通常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等規定更正,並非第4條第2項所指的「以違法論」情形。
  • (D) 尚未完成之行政處分:尚未生效或尚未完成的處分,通常不具可訴性(非成熟的行政處分),與第4條第2項無關。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251694
未解鎖
17.         17  依...

(共 1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