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以違法論?
(A)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
(B)不合目的之行政處分
(C)誤寫等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
(D)尚未完成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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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56), C(18), D(11), E(0) #3930162
統計: A(380), B(56), C(18), D(11), E(0) #3930162
詳解 (共 3 筆)
#7409429
逾越權限或濫⽤權⼒之⾏政處分,以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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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344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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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200
- (B) 不合目的之行政處分:不必然構成濫用權力,需視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目的而定,非當然「以違法論」。
- (C) 誤寫等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屬明顯錯誤,通常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等規定更正,並非第4條第2項所指的「以違法論」情形。
- (D) 尚未完成之行政處分:尚未生效或尚未完成的處分,通常不具可訴性(非成熟的行政處分),與第4條第2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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